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受省无委办公室委托:

1、参照地市管理处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及呼号,负责辖区内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及注册登记。


2、对辖区内各类无线电台(站)进行监督管理;在辖区内进行无线电管理执法检查,协助省无委办公室查处违章、违纪及非法电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 对无线电台(站)发射的电磁波进行监测、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技术条件和操作程序工作,监听电台工作人员是否遵守通规通纪。


1、监测无线电频谱的使用情况,为频率指配和频率规划提供技术依据。
2、收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定期通报与上报。


3、负责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写出调查报告。
4、负责辖区内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检测。


5、进行电磁兼容的分析工作和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


6、接受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组织的联合监测任务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配的指令性监测任务。


7、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8、利用计算机对无线电频谱管理的各类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和业务管理。


9、完成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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